軸承保持器用碳素結構鋼絲
2008-10-22YB/T 5144-93
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1993-12-08批準 1994-01-01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制造滾動軸承保持器支柱與鉚釘用的碳素結構鋼冷拉圓鋼絲。
1 尺寸、外形、重量
1.1 直徑及允許偏差
1.1.1 鋼絲的直徑為0.75~12.0mm。
1.1.2 鋼絲直徑允許偏差按GB 342―82《冷拉圓鋼絲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表2中10(h10)級精度規定。
1.2 外形
1.2.1 鋼絲的橢圓度不得大于直徑公差之半。
1.2.2 鋼絲應以盤狀供應,鋼絲盤不得有混亂和結扣。
1.3 盤重
每盤應由一根鋼絲組成,其重量應符合表1規定。
允許供應盤重不少于表1規定盤重50%的鋼絲,但其數量不得超過交貨重量的10%。
1.4 標記舉例
用ML15鋼制成的直徑為1.50mm的鋼絲,其標記為:
2 技術要求
2.1 牌號及化學成分
2.1.1 鋼絲用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成分)應符合表2規定。
2.1.2 鋼絲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 222―84《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方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標準規定。
2.2 力學性能
2.2.1 鋼絲的力學性能應符合表3規定。
2.2.1.1 直徑不大于2.00mm者,可以經回火交貨,但性能應符合表3規定。
2.3 低倍組織
鋼的低倍組織不得有縮孔,氣泡,裂紋及非金屬夾雜。
2.4 表面質量
鋼絲表面應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紋、分層、折疊,發紋及銹。個別的深度不超過直徑公差之半的凹坑、凹面,劃痕和刮傷等允許存在。
回火狀態交貨者允許有氧化色。
3 試驗方法
鋼絲檢驗項目的試驗方法和取樣要求應符合表4規定。
4 檢驗規則
4.1 每批鋼絲檢驗項目的取樣數量應符合表4規定。
4.2 如有任一項試驗結果不合格時,該盤鋼絲作廢并在未經取樣的盤中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復驗仍不合格時,則全批報廢或逐盤進行檢查,合格者交貨。
4.3 鋼絲檢驗規則的其他規定按GB 2103―80《鋼絲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標準執行。
5 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
鋼絲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 2103―80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冶金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大連鋼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馮書亭,劉家禮、孫晃。
